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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州思**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5日作出浔人社监罚决字(2014)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劳动用工不规范,安排梁**等69名劳动者较长时间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务院关于修改u003c;**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u003e;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给予:1、警告,2、按每人300元标准罚款人民币207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申请执行人湖州某某服饰染整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5日作出浔人社监罚决字(2014)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准予执行罚款20700元,滞纳金20700元,共计41400元。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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