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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于云*的起诉状,诉称,一、起诉人是上虞区沥海镇舜海村岭下经济联合社的村民。2004年9月,上虞市人民政府给起诉人发放了虞政农地承包权(2004)第213000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所承包的水稻田在2002年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列为u0026amp;amp;ldquo;省商品粮基地u0026amp;amp;rdquo;。二、被诉人为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在既未告知原告,征得原告同意,也未与原告签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回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在原告的土地上为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这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三、被诉人为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起诉人合法财产权利。综上所述,被诉人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程序错误,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故要求:一、依法撤销被诉人委托绍兴**理委员会建设局核发的编号为33060220120325711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本案诉讼费由被诉人全部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持有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承包的土地应为农村集体土地,而起诉人提供的被诉人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土地性质应为国有土地,但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建筑工程施工的土地占用了其农村承包的土地,故起诉人与被诉人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于云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绍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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