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原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绍**征字(2013)第0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的征收款32719.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原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原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绍**征字(2013)第0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的征收款32719.5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