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赵**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10月13日,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赵**非法占用的253m2土地予以强制退还,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嵊土资罚字(2015)11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违法建造在253m2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赵**违法建造在嵊州市甘霖镇福宅安村253m2集体土地上的三间二层水泥砖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由嵊州市甘霖镇人民政府、嵊州**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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