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源局与商科东、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10月13日,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商**、戴**欠缴的违法所得没收款人民币2300元及罚款460元,合计2760元予以强制收缴。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嵊土资罚字(2015)10号地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欠缴的违法所得没收款人民币2300元及罚款460元,合计2760元予以强制收缴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商科东、戴**欠缴的违法所得没收款人民币2300元及罚款460元,合计2760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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