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邢**、陈*欠缴的社会抚养费66088元予以强制收缴。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嵊计生征字(2015)第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邢**、陈*欠缴的社会抚养费66088元予以强制收缴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邢**、陈*欠缴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6088元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