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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与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王**非法占用的267平方米土地予以强制退还;对在非法占用2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对罚款人民币8010元予以强制收缴。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嵊土资罚字(2015)241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在非法占用267平方米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对欠缴的罚款人民币8010元予以强制收缴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对被执行人王**在非法占用267平方米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由嵊州市黄泽镇人民政府、嵊州**源局组织实施。

二、准予王**欠缴的罚款8010元予以强制收缴,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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