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管理局与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2月12日,嵊州**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欠缴的违法所得没收款人民币861元、罚款71150元及逾期缴纳加处的罚款71150元予以强制收缴。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嵊州**管理局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嵊工商案字(2014)第265号工商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欠缴的违法所得没收款人民币861元、罚款71150元及逾期缴纳加处的罚款71150元予以强制收缴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王**欠缴的违法所得没收款人民币861元、罚款71150元及逾期缴纳加处的罚款71150元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