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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管理局与刘成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义工商检字[2014]第02102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日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义乌**道春晗三区88幢1单元一楼从事汽车修理。至案发时止,共计违法经营额10000元,违法所得2200元。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一、责令改正;二、没收非法所得2200元,上缴国库;三、罚款800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三项处罚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义工商检字[2014]第021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三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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