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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义卫医罚(201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3年11月2日至2014年3月27日(非医师行医时间4个月25天)擅自在义乌市稠城街道西门街113弄开展内科诊疗活动。因未能提供诊疗收入凭据,非法所得无法认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听诊器1个、血压计1个、清火栀麦片10盒(12片×2板/盒)、注射用磷霉素钠11盒(5ml×10支/盒)、银黄颗粒11盒(4g/袋×10袋/盒);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2项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义卫医罚(201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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