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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0)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义人社处(2013)4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拖欠邓**工资8985元、龙水长工资110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0日下达义人社监令字(2013)16-13号《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4日前支付邓**、龙水长2名员工工资共计100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支付邓**等2人工资。被执行人拖欠邓**工资8985元、龙水长工资1105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被执行人支付邓**工资8985元、龙水长工资1105元;2、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加付邓**赔偿金4492.50元、龙水长赔偿金552.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理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义人社处(2013)4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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