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义乌**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义工商检字(2013)第17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过第1608705号注册商标商标持有人的授权或许可,于2013年6月10日开始生产侵犯第16087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饰品。截止到被查获时,被执行人总共生产了侵犯第16087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塑料项链2000条,成本0.4元/条;侵犯第16087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戒指800个,成本1.3元/个;侵犯第16087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属项链3500条,成本1.8元/条;侵犯第16087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链1500条,成本1.6元/条;侵犯第16087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钥匙扣300个,成本2.5元/个;侵犯第16087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耳钉1250对,成本1.7元/对;侵犯第16087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镯340个,成本1.8元/个。被执行人将上述饰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网址为:http://conlijewellery.1688.com),总共销售了侵犯第16087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塑料项链760条,售价0.6元/条;侵犯第16087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戒指182个,售价1.5元/个;侵犯第16087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属项链212条,售价2.0元/条;侵犯第16087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链96条,售价1.8元/条;侵犯第16087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钥匙扣75个,售价3.0元/个;侵犯第16087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耳钉146对,售价2.0元/对;侵犯第16087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镯44个,售价2.0元/个。被执行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饰品的非法经营额是16280元,非法所得203.3元。至案发时止,上述未销售饰品被扣押在案。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并销毁违法(非法)财物;三、罚款30000元整,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2014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20日缴纳罚款10000元,但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全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罚款2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义工商检字(2013)第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三项的剩余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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