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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23)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3)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02年1月24日,被执行人获批建房用地90平方米。2003年,被执行人开始在梅湖新村19幢6号地块动工建房,建成三间四层半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09.28平方米,超出批准面积19.28平方米,土地类型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28平方米土地给原土地权属单位;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非法占用的19.2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385.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0日以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的义土资罚字(2013)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由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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