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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8)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义工商检字(2013)第1108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6月18日,被执行人租用义乌市稠州北路999号国贸大厦二楼206号店面,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热照,擅自经营毛茶及茶具。至被查获日止,被执行人共经营毛茶的营业额为25500元,已销售165斤,成本18450元,经营茶具的营业额为3250元,已售出35套,成本2220元,被执行人的店内还有价值7400元的毛茶和茶具未售出。以上共计违法经营额36150元,违法所得8080元。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予以警告;三、没收违法所得8080元,上缴国库;四、罚款1920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缴纳违法所得7000元,但其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2014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920元及未缴纳违法所得108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义工商检字(2013)第11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920元及未缴纳违法所得108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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