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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4)

审理经过

原告王*清诉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4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邬宏威,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8月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清,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浙江**民法院批准,本案审限延长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2月17日收到原告王**递交的《义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义**东街道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被告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编号为20140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与该项申请相关的文件为江**(2013)110号文件,该文件已经在‘义**东街道办事处’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法规文件栏目上主动公开的网址为:http://jdjd.yw.gov.cn/jdjd1/108/02/03/01/201311/t20131125_458486.shtml。请申请人去该网站查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信息的内容是义**东街道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2、201400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一份。证明被告已答复原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原告诉称

原告王*清诉称,2014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义乌市江东街道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然而,被告答复称,该信息与该项申请相关的文件为江**(2013)110号文件,该文件已经在“义乌**办事处”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请申请人去该网站查阅。事实上,原告在申请信息时就已经告知,是为了了解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的相关情况。依据《浙江**员会选举规程(试行)》之规定,被告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之前,必须获取并知悉上述信息。然而,被告竟然错误理解,拒不提供。因此,被告没有明确告知信息相关事实,已经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公厅关于试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浙江**员会选举规程(试行)》之规定,被告应当提供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特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4007号;2、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2、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依法向原告发出申请的事实。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14007一份。证明原告的起诉合法有效。

被告辩称

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辩称,2014年2月17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义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告要求公开“义乌市江东街道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2014年3月4日,被告作出书面答复告知,义乌市江东街道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相关的江**(2013)110号文件已在义乌**办事处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法规文件栏目上主动公开,网址http://jdjd.yw.gov.cn/jdjd1/108/02/03/01/201311/t20131125_458486.shtml。被告认为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了书面的答复书,向原告提供了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因此,被告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证据2中适用法律错误,在网站没有查到江**(2013)110号文件。因原告提供的证据2、3与被告提供的证据1、2相同,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提供的证据1,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义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所需信息的内容为:“义**东街道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所需信息的用途为:“了解义**东街道下王村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相关情况”。2014年3月4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4007号”,其答复内容为“与该项申请相关的文件为江**(2013)110号文件,该文件已经在‘义**东街道办事处’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法规文件栏目上主动公开,网址为http://jdjd.yw.gov.cn/jdjd1/108/02/03/01/201311/t20131125_458486.shtml。请申请人去该网站查阅。”原告2014年3月7日收到上述答复书后,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针对网上是否可以查到江**(2013)110号文件,2014年5月29日庭审中原、被告陈述不一,庭审后,本院组织原、被告上网查看,被告答复书中提供的网址上可以查到江**(2013)110号文件,并下载该文件。江**(2013)110号文件系江**党工委、江**办事处联合下发的“江东**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该文件附件为:“1、江东**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细则,2、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安排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答复书中提供的网址上可以查到江**(2013)110号的文件事实,经本院组织原、被告上网查看,原、被告一致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并告知原告可通过上网查询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虽然原告庭审前由于自身原因未查到江**(2013)110号文件,但通过本院组织原、被告上网查询到的江**(2013)110号文件中没有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即“义乌市江东街道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且被告代理人第二次庭审中称,原告申请的内容,被告处不存在该信息,故被告所作的答复中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原告申请中要求的内容,依法应予撤销,并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2014年3月4日作出的编号为20140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清2014年2月17日提出的该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5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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