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义乌市卫生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义卫医罚[2014]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自2013年10月11日起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义乌市江东街道尚仁村高前路6号开设诊所从事医学诊疗活动至案发(非医师行医时间2个月9天),因未能提供诊疗收入凭证,非法所得无法认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药品器械:乙酰螺旋霉素片2盒、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7盒、碳酸氢钠注射液9盒、诺氟沙星胶囊5盒、罗红霉素胶囊20盒、氯化钠注射液50瓶、好感动牌复方氯酚烷胺胶囊4盒、敢晴牌复方氨酚烷胺胶囊18盒、头孢氨苄胶囊15盒、阿莫西林胶囊20盒、安乃近片8瓶、维U颠茄铝镁片10瓶、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盒、注射用头孢噻肟钠1盒、注射用头孢曲松钠12盒、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4盒、维生素C注射液10盒、骨膜分离器1把、止血钳1把、拨牙钳1把、手术刀柄1把、手术刀片1包、一次性医用丝线4包、丁型牙挺1把、镊子5把、持针器6把、手术缝合针1包、口腔鏡1个、听诊器1个、血压计1个、一次性使用输液器20副;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2项处罚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义卫医罚[2014]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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