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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义卫医罚(2013)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09年起擅自在义乌市稠江街道诸宅村开办医疗机构开展医学诊疗活动,2011年8月分被执行人未取得上述证件,擅自在义乌市江东街道上干村前大17号继续开展医学诊疗活动至案发日(非医师行医时间超过6个月).因未能提供诊疗收入凭证,非法所得无法认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取缔;2、没收药品器械:血压计1个,听诊器1个,小儿止泻颗粒(10包/盒)12盒,小儿氨酚那敏颗粒(10包/盒)6盒,葡萄糖注射液(250ml×40瓶/箱)1箱;3、罚款人民币9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9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义卫医罚(2013)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9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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