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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8)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义卫医罚(201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学诊疗活动于2013年7月4日被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后,再次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合计行医时间为2个月23天),擅自在义乌市南门街456号2楼201室开展内科诊疗活动,非法所得共计60175元。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药品、器械:听诊器1个、头孢氨苄胶囊5盒、一次性输液器1包、醋酸曲安**注射液3支、氯雷他定片11盒、阿奇霉素片6盒、青霉素V钾片10盒、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5盒、一次性输液器1包、云南白药胶囊5盒、汉桃叶片20盒、呋塞米注射液3盒、一次性注射器115支、醋酸曲安**注射液1盒、硝酸咪康唑栓3盒、硝酸咪康唑乳膏8支;2、没收非法所得60175元,罚款人民币35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2项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义卫医罚(201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非法所得60175元及罚款35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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