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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义卫医罚(2014)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3年9月1日起至案发(行医时间3个月零3天)擅自在义乌市江东街道上麻车村从事西医内科等医学诊疗活动,因未能提供诊疗收入凭证,非法所得无法认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药品: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10支/盒)10盒、头孢克洛颗粒(6包/盒)5盒、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10支/盒)16盒、阿莫西林胶囊(50粒/盒)6盒、伊痛舒注射液(10支/盒)12盒、葡萄糖注射液(250ml/瓶)35瓶、头孢氨苄颗粒(12袋/盒)5盒、注射用头孢拉定(10瓶/盒)10盒、注射用拉氧头孢钠(10瓶/盒)7盒;2、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3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义卫医罚(2014)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3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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