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义乌**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3年9月19日作出义工商检字(2013)第0117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8日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热照,擅自在国际商贸城F2-13330B号商位无照经营五金工具。2012年4月,一个巴勒斯坦客人提供免费锁具3把、锁芯4个,无法提供具体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非洲客人提供免费三个锁具;2012年8月,一个埃及的侯**提供免费锁具2把、锁芯2个。2012年12月,从温州(联系人:王经理,联系电话134××××1212)购进侵犯第“8205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KALE”锁具900把,每把进价28元,计进货款25200元。尔后通过中国**际商贸城F2-13330B号商位销售,至案发时止,已售出“KALE”锁具900把,每把售价28.5元,计销售款25650元,获利450元,销往伊拉克客商侯**.伊斯,共计非法经营额25650元,非法所得450元。案发后,未售出的“KALE”侵权锁具8把,“KALE”侵权锁芯6个已被查获。被执行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国际商贸城F2-13330号商位无照经营五金工具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属《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被执行人销售侵犯第“8205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锁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在案的“KALE”侵权锁具8把,“KALE”侵权锁芯6个;三、罚款伍万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于2013年10月16日缴纳罚款10000元,但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2014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全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罚款4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3年9月19日作出的义工商检字(2013)第01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缴纳罚款4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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