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银诉永康**办事处的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永康**办事处履行职责,依法履行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审字第112号《行政裁定书》;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王**所诉的被诉行为,系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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