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安诉被告永康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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