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康**源局与永康市芝英镇松塘园村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永康**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30日送达给永康市芝英镇松塘园村经济合作社。永康市芝英镇松塘园村经济合作社在规定期间未履行第1、2项所确定的义务,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永康**源局于2015年7月6日经催告履行未果,同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的永土资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准予执行。根据永康实际情况和永委办(2010)65号文件精神,u0026ldquo;两违u0026rdquo;拆除由镇(街道、区)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执行人永康市芝英镇松塘园村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永土资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所确定的义务,逾期由永康市芝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限被执行人永康市芝英镇松塘园村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永土资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所确定的罚款共计74405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