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以被告磐安县公安局在2013年10月27日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出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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