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毕*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金**、毕*、毕毛坑、毕海法、吴**、毕**、毕耀土、毕**、郑**、来养信以衢州市柯城区民政局为被告向**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查处石室乡九龙村桥头自然村违法建设、出售村公益性公墓违法行为职责。事实和理由为:石室乡桥头村(现已并入九龙村)经批准在本村土名”横坞”的山坡上设立村公益性公墓,用于安葬本村过世的村民。2012年开始,经营丧葬用品的个体工商户修章炎、修康明父子与原桥**支部书记吴**,擅自在村公墓建设墓穴向非本村人员违法出售。经村民举报,被告于2013年11月查实非法经营墓穴25穴。2014年3月5日,被告张贴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衢柯民限改通字(2013)005号]。一年多过去了,违法行为不但没有改正,又有新的违法行为发生。被告没有采取进一步查处措施,致使违法行为在继续。起诉人认为,起诉人为桥头自然村村民,修章炎、修康明、吴**违法建设、出售墓穴的行为,占用包括起诉人在内的村集体土地,与起诉人有利害关系。查处违法出售墓穴是**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委会通过的《浙江省殡改管理条例》赋予民政机关的权利,也是民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由于被告未依法履职,致使已发生数年的违法行为未得到纠正,还使相同的行为继续发生。起诉人及其他村民经数年信访未得解决。为此,特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毕*、郑**分别于2014年2月21日、2014年7月21日就不同的事项向被告信访,被告对其信访事项出具了书面信访答复意见书。起诉人金**、毕毛坑、毕海法、吴**、毕**、毕耀土、毕**、来养信未向被告提出过申请要求,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查处石室乡九龙村桥头自然村违法建设、出售村公益性公墓违法行为的职责,不符合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条件。现十位起诉人共同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无据,依法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起诉人金**、毕*、毕毛坑、毕海法、吴**、毕**、毕耀土、毕**、郑**、来养信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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