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王*、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柯计生征字(2014)第1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王*、吴*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计划内生育第一胎(女孩),于**年××月××日计划内生育第二胎(女孩),于2012年9月11日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三胎(女孩)。被执行人多生一胎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多生一胎的行为,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两被执行人分别按3.4倍标准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70142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被执行人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柯计生征字(2014)第1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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