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开动防监罚(2014)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1100元,限15天内交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5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开动防监罚(2014)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