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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村民委员会与庆元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庆元县**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庆元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龙泉市人民法院(2014)丽龙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庆元县**村民委员会与留香村达成调解协议,留香村在被诉处理决定注明的A片争议山场的三坵田四周划出面积约为8.7亩的山场归上诉人村所有。为此,上诉人庆元县**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庆元县**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庆元县**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庆**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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