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关于其他行政争议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谢**与缙云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林**与云和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庆元县**村民委员会与庆元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景宁畲族**学研究所与景宁畲**技术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田凯*、蔡**与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叶森林与开化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冯**、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