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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关于其他行政争议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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