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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学研究所与景宁畲**技术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景宁畲族**学研究所与被上诉人**学技术局要求履行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4)丽松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景宁畲族**学研究所的负责人赵**、被上诉人**学技术局的委托代理人雷**、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4年3月7日被告景宁畲**技术局发布景科(2014)0002号《关于申报2014年度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并对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原告景宁畲族**学研究所于2014年3月8日就其名称为“六爻图阴阳五行辩证论治”的项目向被告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被告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不符合申报受理条件,做出了“不符合支持对象的要求”的答复。原告景宁畲族**学研究所认为被告景宁畲**技术局未依法履行行政受理法定职责,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景宁畲**技术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具有组织申报、审查、受理该县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等工作的法定职责。原告在被告发布《关于申报2014年度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后向被告提出了“六爻图阴阳五行辩证论治”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但未完全按照被告通知中事先公布的申报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庭审中原告也未能提供其申请项目实质性符合被告相关申报要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受理其“六爻图阴阳五行辩证论治”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被告答复原告“不符合支持对象的要求”,答复方式存在瑕疵,予以指正,但该瑕疵并不足以否定被告已履行了行政受理相关法定职责,也未因此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景宁畲族**学研究所要求被告景宁畲**技术局受理“六爻图阴阳五行辩证论治”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景宁畲族**学研究所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景宁畲族**学研究所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vdc001.81、cb7713-87号文件》、《六爻图阴阳五行辩证论治.中医临床核心技术》、《[隔山把脉]攻克中医脉诊不可重复的瓶颈》、《六爻阴阳五行辩证论治.创中医药世界纪录》等杂志会议论文、荣誉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等均不能证明上诉人申报的项目属于科技成果,是对法定证据的曲解和不尊重。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完全按照被上诉人通知中事先公布的申报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庭审中也未能提供其申请项目实质性符合被上诉人相关申报要求的证据,所以申请理由不充分。但这是被上诉人未按规定要求告知补正材料造成,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未能提供其已出具补正通知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vdc001.81、cb7713-87号文件》2.1-2.3定义的科技成果表现形式,《六爻图阴阳五行辩证论治.中医临床核心技术》、《[隔山把脉]攻克中医脉诊不可重复的瓶颈》、《六爻阴阳五行辩证论治.创中医药世界纪录》等杂志会议论文、荣誉证书、作品登记证书均是保护科技成果法定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望二审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答辩称,上诉人将其《六爻图阴阳五行辩证论治》视为成熟科研成果,认为相关杂志与会议发表的论文、荣誉证书、作品登记证书是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是上诉人的一种自我认为与理解,是对科技成果内涵与外延的曲解。为了有效鼓励和支持各科技主体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按照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要求,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筛选并择优决定是否立项。《关于申报2014年度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已规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中的科技成果,必须是已通过评审鉴定的科研成果,其表现形式是获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上诉人的学术论文及论文的荣誉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等,均不属于科技成果的证据,因此,上诉人申请“科技成果转化、事后立项、事后验收补助”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答辩人告知上诉人“不符合支持对象要求”而将申报材料退回,未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起诉答辩人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显然是合法、正确的。恳请终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查明,上诉人的六爻阴阳五行辩证论治未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亦未申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2014年3月11日,被上诉人以口头方式告知上诉人不符合支持对象的要求,退回上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景宁畲族**学研究所以六爻图阴阳五行辩证论治属于科研成果,向被上诉人景宁畲**技术局申请科技成果转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等规章规定,应用技术成果需有研制报告和相关的评价证明,但上诉人未能提供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相关评价证明;基础理论成果需有学术论文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但上诉人只提供《[隔山把脉]六爻阴阳五行辩证论治.创中医药世界纪录》被评为优秀论文一等奖的荣誉证书,未能提供该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故上诉人认为六爻图阴阳五行辩证论治属于基础理论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是确认著作权归属的凭证,作为科技成果被确认登记的凭证是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故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六爻图阴阳五行辩证论治属于科技成果。综上,上诉人未能证明六爻图阴阳五行辩证论治属于科技成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六爻图阴阳五行辩证论治的社会绩效,被上诉人根据《关于申报2014年度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规定,拒绝上诉人要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申请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景**间医学研究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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