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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绿**发有限公司与丽水**管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丽水**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丽工商案字[2013]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丽水绿**发有限公司在竞买丽水水阁吴*-5商住地块前后与另外三家竞买人串通商定并实施该标的由谁摘牌、由谁开发、如何补偿等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竞买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500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被执行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丽水**管理局于2013年10月31日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丽水**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500万元罚款及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共计1000万元。因被执行人丽水绿谷凯震房地**限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缴纳罚款500万元,但未缴纳加处罚款,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对已缴纳的罚款,不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丽水**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丽工商案字[2013]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丽水绿谷凯震房地**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万元的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丽水**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丽工商案字[2013]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执行人丽水绿谷凯震房地**限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决定,计500万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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