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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王**、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王**、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林燕红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3)金义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8日向金华**民法院提出抗诉,金华**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对该案提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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