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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监督局与浙江建**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丽水**监督局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丽)质监罚字(2013)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生产钛管执行的标准GB/T3624-2010,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鉴于被执行人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其连续三年为松**税局列为重点亏损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钛及钛合金无缝管,没收25㎜的钛及钛合金无缝管1177.2㎏,57㎜的钛及钛合金无缝管153.9㎏,处货值1倍的罚款253522.5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丽水**监督局于2013年11月1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丽水**监督局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丽水**监督局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丽)质监罚字(2013)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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