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丽水市**管理局与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管理局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丽药行罚[201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蔡**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蔡**作出责令改正,没收销售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所得人民币181003元,处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金额0.5倍罚款,计人民币90501.5元,合计罚款人民币271504.5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管理局于2013年10月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蔡**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于12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撤诉。2014年1月15日,被执行人蔡**向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管理局提交分期加纳罚没款保证书,承诺于2014年1月25日前缴纳罚没款总额的三分之一,计人民币90501.5元。但被执行人蔡**逾期未履行承诺,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管理局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丽药行罚[201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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