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丽水**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丽水**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丽工商案字(2013)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湘潭市三湘送变电建设**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参加2012年度企业年检,其行为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行为。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湘潭市三湘送变电建设**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丽水**管理局于2013年12月30日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丽水**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丽水**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丽工商案字(2013)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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