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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小*与丽水生**松阳分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占小燕诉被告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松阳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4年6月24日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丽水**民法院指定管辖,丽水**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占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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