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丽水**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丽水**护局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丽环罚字(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叶**兴办的位于莲都区碧湖镇中溪村电镀加工厂,在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批,未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3年11月17日投入生产。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处罚款捌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丽水**护局于2014年1月26日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叶**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丽水**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丽水**护局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丽环罚字(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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