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陈**与玉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玉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台玉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系王**的儿子,原告陈小英系王**的妻子,现王**已亡故,王**拥有位于玉环县楚门镇城郊村的一间房屋。2012年8月,原告发现涉案房屋灭失。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要求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原告“1.在2012年楚门镇城郊村旧区改造中灭失的王**旧屋,请解释房屋灭失的原因和过程。2.请提供王**旧屋补偿安置方案。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请告知楚门镇城郊村‘大渭渚’旧区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拆迁工作程序’、‘公开补偿安置结果’和‘公开举报电话’”的答复。被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原告王*、案外人王*作出了《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回复》(玉*信复(2014)第01号),认为原告要求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也不属于被告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王*不服,于2014年8月25日向玉环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玉环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了玉政复决字(2014)1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回复》(玉*信复(2014)第01号)。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履行调查涉案房屋灭失的原因和过程的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告申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答复,被告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答复,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也是围绕着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复议的,现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履行调查涉案房屋灭失的原因和过程的职责,属于未依法申请,原告王*、陈**并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诉称被告不履行调查涉案房屋灭失的原因和过程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陈**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上诉称:一、上诉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上诉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是针对浙江省**人民法院(81)台法民上字第119号民事判决的王**旧屋,而被上诉人答复“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与上述判决有悖。二、在行政复议期间,被上诉人提出相关信息是经查询房管处档案,要求查询的房屋未经登记才作出的答复,无视上述民事判决,证明被上诉人未正确履行职责。三、从上诉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至今,被上诉人未开始调查王**旧屋灭失的原因和过程,至少未告知上诉人有调查旧屋灭失的原因、过程及结果。政府机构有不需申请,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违规事件进行调查的职责。且被上诉人从2014年7月就已经知道这起事件。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玉**院重新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玉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未提交书面答辩。

在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均由原审法院移送至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被上诉人履行对其父王**旧屋灭失原因和过程进行调查的法定职责,对此,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提出其不具有该项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玉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上诉人玉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城乡住房保障、规划管理及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上诉人提出《玉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载明有“组织对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建筑业、测绘管理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案稽查和行政执法”的职责。本院认为,该项职责并不包含调查房屋灭失原因及过程的内涵。故被上诉人不具有上诉人申请的调查涉案房屋灭失原因及过程的法定职责,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