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徐**、成超群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关于椒计生征三字(2015)第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执行一案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椒计生征三字(2015)第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执行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