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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不服被告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注销驾驶证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台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浙台行辖字第12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8月28日依法受理,于9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经协调被告同意纠正其注销原告驾驶证的行政行为,故本案争议已经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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