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林**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的父母林**、曹**原是台州海门人民路二十号、盐商弄一号及沙门房屋和土地所有权人。2015年5月24日,起诉人向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江分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上述祖遗房屋和土地所有权契以及上述房屋58年国家经租时申请表、跃进规划表及批准书等房屋和土地记录信息。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江分局于2015年6月5日向起诉人送达椒建规信答字[20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称:一、原户主林**、曹**1951年黄岩县第一任县长曹**签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契不在我局。二、原1958年国家经租房时的申请表的原始档案不在我局。三、1958年跃进规划表及批准书原始凭证不在我局。四、我局于1993年接管原椒江市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办公室移交的落实城镇私房政策档案,根据(市委办[1993]58号)文件精神,该档案按密件管理。到目前为止,我局没有接到上级政府部门新的文件,我局无法公开落实城镇私房政策档案。起诉人认为,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江分局未履行职责,强行剥夺起诉人的知情权,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江分局适用的市委办(1993)58号文件是违法的,根本不能成为其不予公开的理由。综上,起诉人要求撤销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江分局作出的椒建规信答字[20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江分局对起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审查确认市委办(1993)58号文件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起诉所涉事项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