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杨**、周**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关于椒计生征洪字(2015)第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执行一案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椒计生征洪字(2015)第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执行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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