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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三人王**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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