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计生征字(2014)第19031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31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与临海**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天台县公安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林**与三门县人民政府海润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范**与临海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临海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程*、王**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