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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仙计生征字(2013)第9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3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计生局对被执行人周**、项**作出仙计生征字(2013)第9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其于2007年9月11日多生育一个男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周**、项**征收社会抚养费38500元。申请执行人计生局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计生局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限期履行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计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周**、项爱云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仙计生征字(2013)第9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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