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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横溪镇张庄村达山下自然村与仙居县横溪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仙居县横溪镇张庄村达山下自然村诉被告仙居县横溪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系仙居县横溪镇张庄村达山下自然村,自然村是村民在自然环境中聚居形成的自然村落,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仙居县横溪镇张庄村达山下自然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仙居县横溪镇张庄村达山下自然村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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