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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平湖与仙居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认为被告仙居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仙居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原告冯**于2014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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