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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墨**限责任公司诉合肥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合肥墨**限责任公司因诉合肥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合肥**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合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业圣,被上诉人合肥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安徽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诉称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墨**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合肥墨**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合**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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