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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军诉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诉人祁*因诉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合行赔初字第0000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石音、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朱**,被上诉人安徽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祁*以其与被上诉人安徽省人民政府的行政争议已经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祁*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祁*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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