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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华诉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许**因诉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瑶海区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不服合肥**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合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瑶海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凌代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3年4月7日,瑶海区政府以轨道2号线建设为由,作出合(瑶)房**(2013)第(02)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原告认为,该房屋征收决定利用轨道2号线建设为由,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把原告的位于长江东路467号楼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属违法征收,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5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预审字(2012)238号《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同意该项目用地。同年12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发改基础(2012)4047号《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后建设单位持合肥市规划局出具的该项目规划红线图向瑶海区政府申请房屋征收。2013年3月8日,瑶海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将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征求意见。同年3月29日,瑶海区政府作出了该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3年4月7日,瑶海区政府作出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公告。许**的房屋在该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因上述建设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本案所涉轨道2号线项目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属公益事业,且符合上述三项规划。因该项目建设需要,瑶海区政府依法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瑶海区政府在作出该房屋征收决定时,拟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将该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瑶海区政府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许**的房屋在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综上,瑶海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上虽有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其合法性。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许**要求撤销合(瑶)房**(2013)第(02)号《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其理由为:上诉人的房屋并不影响轨道交通2号线建设,瑶海区政府征收决定依据的规划红线图超出轨道交通2号线建设实际需要,扩大了征收范围,属违法征收,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辩称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答辩称:1、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5条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等材料。瑶海区政府征收上诉人的房屋的依据是房屋征收决定及其所附红线图,上诉人的房屋在红线图内,瑶海区政府征收其房屋并无不当。2、瑶海区政府的征收决定按提交了上述合肥市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了摸底调查、社会风险评估,征收程序合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瑶海区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举的主要证据材料为:1、《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2、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立项批文、规划红线图(仅涉及原告房屋位置部分)、土地预审意见,证明瑶海区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合肥市轨道2号线工程具有土地预审意见,许**的房屋位于轨道2号线的规划红线范围内。3、许**房屋的产权资料、《瑶海区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稿)》、《公示》、《瑶海区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瑶海区轨道交通2号线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证明瑶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4、《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证明瑶海区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告。5、《合肥市规划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通知书》,该份证据本身已被合肥市规划局自行撤销,但征收范围并未撤销。

一审原告许**向一审法院提举的主要证据材料为:1、原告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2、结婚证。3、合肥市规划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通知书。4、合肥市规划局第5号公告。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6、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决定与公告。7、轨道2号线规划红线范围图,与瑶海区政府提供一致。8、相关征收房屋的图片。9、原告调取的《关于收回合规征(2013)014号的通知》及轨道2号线的规划红线图。10、房产证。以上证据证明许**符合原告主体资格,许**的房屋不在轨道2号线的征收范围内,瑶海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上述建设活动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所诉瑶海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其目的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设项目已经取得了主管机关的立项批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肥市规划局系该市城乡规划实施的主管部门,其为建设单位出具了征收范围红线图,瑶海区政府有理由相信建设单位的房屋征收申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合肥市规划局出具的征收范围通知虽曾自行收回作废,但其收回作废是在瑶海区政府作出涉案征收决定之后,且其事后又复函项目建设单位,该通知所附规划红线图仍可作为征收依据,故瑶海区政府将该红线图作为作出征收决定的依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许**上诉称其房屋并不影响轨道交通2号线建设,瑶海区政府征收决定依据的规划红线图超出轨道交通2号线建设实际需要。对此,瑶海区政府解释,合肥市轨道2号线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系统工程,合肥市规划局出具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不仅涉及轨道2号线建设,还涉及长江东路改造等子项目,并提供了相关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材料。本院认为,瑶海区政府的解释虽能成立,但其在征收决定中没有载明,征收过程中亦没有向被征收人详细说明征收涉及的长江东路改造等内容,工作不够严谨细致,行为确有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指正。瑶海区政府应尽快依法妥善解决好上诉人许**被征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行政行为亦应更加公开透明,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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